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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析新参保十大经典案例

“自愿放弃社保”申请——单位新招了几个外地来的员工,老王说:俺一个月就几百块钱,俺不愿意参加什么社保,到时得了病或者发生了事故责任自负,算我自己倒霉,我保证不找单位。要是你们还信不过的话,俺写个“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保证将来不找单位麻烦,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人事社保专员看老王老实巴交的,而且确实收入也不高,拿着这个《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来找经理,不知道这样能不能行?

【拍案】 社保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是无效的。如《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单位来说,还存在另外一层风险: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很有可能被员工反诉当初是因胁迫写下放弃社保申请;而《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本就违法无效,最后用人单位不得不承担相应责任。而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明确,对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有权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

社保现金折算发放——得知老王情况的老李说:老王这样做就咱吃亏了啊,单位应该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应该是把社保缴费部分发给我,我多拿点工资。为了避免以后说不清,俺们和单位签个协议:“单位已将社保费折算为现金200元发放到工资,由员工个人参加社保,有关责任单位概不负责。”
人事社保专员算了算,如果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约为基数的44.8%(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1.5%+生育保险0.8%+医疗保险10%+工伤保险按0.5%计算+住房公积金12%)。远远高于200元,如果按协议发放一定现金而不上保险的话单位可以节约一定成本,于是拿着《社保费现金发放协议》找到经理问,咱签这个能省很多钱呢。

【拍案】这个案例往深处看还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当初没有缴纳社保,员工要求补缴时能否“私了”直接补偿员工一笔现金?
从深层次的原理来说,社保中尤其是养老保险,是依靠延期支付将当期部分收入转化为未来的持续稳定待遇,以此来达到养老的目的。现金发放是根本违反社保原理的。
在此提醒HR,折算现金的做法并不能免除单位缴费责任,如果员工获得现金补偿后反悔提起诉讼,那单位仍然应该承担补缴责任;而且由于社保缴费基数是依据员工工资收入来确定的,如果没有很充分的证据,当初折算的现金发放社保费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工资收入,导致社保补缴基数更高。采取现金折算社保费的办法反而给单位带来更大损失。

试用期满后签合同补保险——某单位是精密仪器加工企业,最近来了一个大订单,需要招用大批技术工人,由于该工种对工人的技术以及其它能力有一定要求,领导对人事提出:对本批次工人招聘录用需要先设立试用期,等试用合格再签合同上保险。
人事社保专员提出保险应该从参加工作时参保。领导说,没有关系,只要试用合格的,一律从来单位时间起补缴社保,这样就不欠了。人事社保专员觉得好像有些不对,但又说不出来具体原因。心里还是有些打鼓,不知道这样做会不会有什么风险?

【拍案】这个案例在现实中很普遍,这么做的心理主要是出于流动性大减轻麻烦以及节约成本的考虑。这种做法的风险有三:一、根据《劳动合同法》,不签劳动合同超过1月会面临双倍工资风险;二、未参保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如若发生工伤事故等需要社保支付待遇的情形,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三、面临劳动保障部门监管处罚风险以及员工以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补缴社会保险并主张赔偿金的风险。

上两天班要求缴全月社保——小陈是9月29日报到,劳动专员办理了入职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自本月29日起生效,小陈当天正式开始上班。
等到工资发放后,小陈找到单位人事,说工资条上没有扣9月社保费。人事社保专员解释说,由于小陈是25日以后报到,已经超过了社保中心业务经办时限,9月无法再办理增员,所以其社保扣缴只能从10月开始。
小陈说,这不对啊,9月29日报到,9月也正常上班了两天,应该补缴9月社保。人事社保专员说,您9月份就上了两天班,给的工资连个人部分都不够扣,而且单位缴费比例还高,这样单位就亏大发了。双方争执不下。

【拍案】这个案例是经办实务中有时会遇到的特殊情况,也是实务中的关键细节之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社会保险并未有相应规定,这位月底入职的员工上两天班要求缴纳全月社保的要求很大程度上会得到支持。
破解这个难题的关键在于“不让这类情形发生”!人力资源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入职报到程序,避开超过社保经办时限后的月底入职,或者采取约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下月1日起),且此期间不安排用工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灵活方式来解决。

不按时提供相应资料导致延迟参保——12月初,人事专员通知新来的小张签合同并提供相关资料。小张当时没有提供相关资料,而是说要回去准备准备,下周一再交相关资料。但接下来的三个月,小张因各种原因将资料提交时间拖延了三个月。
来年2月,小张终于提供全了资料,但要求单位补缴去年12月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人事专员很郁闷:这明明是你自己的原因导致的不能缴纳,怎么让我们给补呢?而更让人事专员郁闷的是,小张还要求单位报销其三个月内的医药费用。

【拍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出台后,对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是风险防范意识和证据意识。
这个案例中因为员工的原因延迟参保,产生了几个棘手问题:一、未参保即用工,形成违规风险,如果此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等待遇支付情形,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二、存在劳动关系下的补缴。如北京的相关规定(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被保险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确认后,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补缴要加乘社平比值,而因此多产生的费用由单位承担。但经办实务中因“员工个人原因”无法通过补缴审批。
为了防范逆向选择,一些险种设计为补缴不补支,如京人社办发[2009]55号文规定:“未按规定及时参保缴费的,应按照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以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综合考虑以上种种,建议人力资源管理者在开始时就从严要求,一是严格程序、将入职材料作为报到必备条件;二是将超过一定时限无法提交相应材料,约定为劳动合同中止条件;三是书面通知入职报到要求并做好领取签字,在延迟情况发生后果断中止劳动合同,杜绝风险。从经验来看,参保材料往往也仅是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而已,在入职报到时严格要求,过程中重点跟催、视情况果断中止等,都是解决此问题的一些好办法。

用工资拆分来降低社保基数——某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拆分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奖金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员工每月工资收入变化较大。
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员工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员工老刘想到少扣点社保自己还能多些钱,而且不想因此放弃了到该公司工作的机会,因此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三年后,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订,老刘心存失望。于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老刘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补偿。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刘先生缴费不存在问题,对刘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拍案】目前全国的社保基数确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被保险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一种是被保险人“当月工资”,然后根据上下限截取后核定(上下限一般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这里的工资统计口径,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总额。
统计局[1990]1号令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项。”所以简单拆分工资结构,只按其中某部分工资来核定社保基数的做法是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任意约定基数的做法更是行不通。
这里提醒各位人力资源从业者,人工成本的控制是个综合性的问题,仅仅单纯地靠降低社保基数来压低成本的做法既有风险也不现实。

确定户口性质的难题——由于户籍与如何参保直接相关,户口性质的审核确定在社保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近来出现的一些新情况给社保专员带来了麻烦:
情形1:大学毕业,落户尚未完成期间,手里只有户籍迁移证;
情形2:大学毕业户口未落户进京,持原学校集体户身份证要求按北京户口参保;
情形3:大学毕业后,落户回原籍,一般情况下应为城镇户口,而因种种原因,最后落成农村户口;
情形4:随着各地户籍改革的深入发展,一些地区取消了农业户口(如:深圳),一些地区进行城乡统筹改革试点,农民工买房即可办理城镇户口(如:重庆),一些地区进行了打破城乡界限的户籍改革,户籍首页不再注明“农业”、“非农业”,而统一注明“居民户”(如:山东)。

【拍案】我国现在各地户籍改革进度不一,情况较多,而这些具体细节又没在文件中明确规定。遇到这些特殊情况,尽量咨询当地社保中心。
一般来说,以上情形按如下办法处理: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内也可以充当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应结合判断,以户口簿首页注明户籍性质为准;有变化的可以在落户后办理个人信息变更;而只标注“家庭户”“居民户”等不清晰情形的可以要求户籍地开具农业/非农业户籍性质证明,无法开具的据实说明,按当地社保中心指示处理。
需要提示的是:随着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以及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这方面的问题有可能会在发展中逐步解决。

个人缴还是单位缴——小王以前一直以个人自由职业名义在人才中心参保缴费,现在被一家单位聘用了,签订了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单位社保专员告诉他,不用将保险转到公司,他只需每季度拿自己在人才中心参保缴费的票据到单位报销即可。
小王这种情况,到底是应该在人才中心继续个人缴费还是在单位代扣代缴?

【拍案】以个人名义在人才参保缴费和在单位代扣代缴有如下几点区别:一、参加险种:个人名义参保只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二、缴费基数:个人名义参保基数是社平、下限及高限等几档灵活选择,而在单位缴费是依据工资收入来核定的;三、缴费水平:个人名义参保缴费比例会比在单位缴费的总和低一些,例如,养老保险在单位参保缴费比例是合计28%(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但是如果个人名义参保全部由个人负担,比例为20%;四、享受待遇:个人名义参保的医疗保险待遇会有“等待期”等限制。
京劳险发[1999]8号文规定,以个人名义参保的范围限于“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所称个体劳动者指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受雇人员;自由职业人员指在没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依靠提供劳务,并获得合法劳动报酬的人员。”
京劳社保发[2005]90号文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本人提出要缴费凭证的,代理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扣缴到位信息,可以为其开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须注明不予报销或加盖不做报销凭据章。”
所以,单位已经聘用自由职业者的员工,让其继续以个人名义缴费,单位报销的做法是存在一定风险的:一是参保范围上违反8号文规定,二是报销上违反90号文规定,三是个人名义参保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万一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应承担不利责任。所以,招用这样的员工应让其及时从人才停缴,转为在单位参保缴费。

“双重社保”能否“双保险”——小张原在东北某城市工作,单位是个老国企,效益下滑。正好这时遇上个机会到北京工作。由于暂时不能确定能否长期在北京发展,小张采取了原单位保留保险的做法,将个人与单位缴费部分交给单位,仍然继续在东北缴费。
到了北京后,新单位也给小张上了社保。小张同时两地参保,重复缴费两年。小张觉得这样双保险,到时候两地转移,账户合并,就比别人多了,很合适。
后来小张在京发展不错,户口也办理进京了。按照北京的社保政策,可以接收京籍在外埠社保缴费。于是小张兴高采烈地办理外省社保转入,接收函、转移单一切顺利,社保财务查证已经到账。可是等到了补填经办处,社保给了一张申请单,要求其对重复部分要么“个人放弃重复缴费部分社保”,要么已转移部分退回外省、暂不予接收,待外省处理完毕后再转移。
小张傻眼了:本来想双保险,这下又多花钱了,又还有这么多麻烦事儿!

【拍案】

如果在一个统筹区内,社保是以身份证号为社会保障号的,不会出现重复参保;但是在现在没有实现全国统筹的现状下,不同统筹区没有联网,会出现这种情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各地有一些地方规定,如湖北《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规定,“对在职参保人员重复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接续到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上,对不同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予以转移合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指数不变;对同一时间内建立的多个个人账户,由参保人员选择其中一个予以保留,其它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本人,缴费年限也只能计算一次,不能重复计算。”案例中提到的北京的做法也是一种地方处理办法之一。
总之,双重社保并不是“双保险”,从政策的公平性和严谨性来看,是不会允许出现办两次退休重复拿两份养老金的情况(除非是分段计发的设计模式)。按目前的政策看,缴纳双重保险,最多只是清退或合并个人账户,非但不会有额外的养老金利益,反而会增加转移接续的麻烦和困难。
一般情况下招用员工,应要求与原单位的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确认社保关系已终止;如果原单位同意兼职的,可以再上一份工伤保险。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可以重复缴纳的,有多重劳动关系的应该每一个单位都办理工伤保险。
另外,有的人缴纳双重社保是担心社保无法转移,原已缴部分“作废”。事实上以前也有各地的异地社保转移接续办法,只是那时全国不统一,各地大部分只接收当地户籍人员的外地缴费部分转入,实操较为麻烦。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后,统一了全国转移办法,国家在这方面的决心和力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有理由相信以后的转移办理会越来越顺畅,转移制度会越来越合理。

全国性公司分支机构如何参保——随着公司业务发展,为了继续扩展其业务,扩大其产品销售范围,需要在不同的城市或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区开设分支机构。但是由于各地发展情形不一样,公司的全国分支机构也有很多种情况,社保专员犯难了,他们的社保该怎么处理:
情形1:办事处,从事总公司营业范围内的业务联络活动,没有营业执照;
情形2:分公司,非独立法人,有营业执照;
情形3:子公司,独立法人,有营业执照;

【拍案】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本案例中,办事处没有营业执照,无法在当地开户,此类可以考虑总部参保,然后按照派驻外地工作的方式;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但是不是独立法人,可以在当地开户,但是需要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子公司有营业执照其是独立法人,可以直接在当地开户。
异地缴费的情况下,医疗问题可以通过在职长期驻外/退休异地安置来解决。
 
作者:余清泉  HRBAR“社保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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