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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政策指南

一、医疗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统筹基金:
(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用途:用于支付一般的门诊、急诊、住院费用。
(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
1.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3.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4.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3.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4、家庭病房的医疗费用
(四)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确定为:1300元(中医院针灸科、以针灸治疗为主的,按50%确定);第二次及以后住院按50%确定为:650元。统筹基金在一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为:7万元。

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是除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外的参保人员必须参加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现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用。
三、结算期的有关规定
1. 住院不超过90天,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
2.  一次住院超过90天,发生的医疗费用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超过180天的视为第三次住院;超过270天的视为第四次住院。我要社保网
3. 第二次结算期及以后的每个结算期的费用,与前几个结算期的医疗费用,不连续计算。
4.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每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期。
5. 精神病以18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期。
6. 血液透析、肾移植术后服排异药每180天为一个结算期。

四、门诊特殊病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
1.门诊血液透析;
2.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3.肾移植术后门诊服用抗排异药。
(一)、血液透析治疗: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1、药品:肝素、盐水透析液及相关药品(抗感染用药抗高血压抗贫血药降血糖药及胰岛素影响骨代谢药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用药)2、治疗费;3、材料费(透析器回路)上述以外的各项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患者自行到门诊交费。本市血液透析指导价格的基准价为每人次420元,上下浮动幅度各为15%。
(二)、由统筹基金支付药费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用药限定为以下及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113种用药目录中:
1、第十一类肿瘤用药中除去甲斑蝥素片、免疫核糖核酸注射剂、胸腺肽注射剂3种药物外的,其它59种药品。
2、升白药四种:粒细胞集落因子[特]注射剂(进口)、利血升、鲨肝醇片肌苷片注射剂。
3、第一类抗感染用药45种。
4、抗真菌药5种。

五、门诊开药剂量的一些规定
根据《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门诊开药剂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六、缴费证明
遵照京社保发[2001]45号“关于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缴费证明和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使用与管理问题的通知”参保人员符合住院条件(含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排异药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治疗)医疗在开入院通知通知书的同时,通知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开具《缴费证明》。
参保人员可通过用人单位或委托其亲属及他人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开具《缴费证明》手续,届时须携带参保人员本人的《医疗手册》或《市民卡》和入院通知单。
参保人员在办理住院手续的同时出示《缴费证明》,并由医院住院处留存在其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应按照政策规定与参保人员结清应由个人自负与自费的费用,然后与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进行医疗统筹基金费用结算,结算时附带《缴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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