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政策法规 热点问题 劳动仲裁代理 下载中心 财务管理 新闻导航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工伤保险
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2〕129号
2012年06月2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336元的,调整到233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868.8元的,调整到1868.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1401.6元的,调整到1401.6元。
   三、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版权所有 北京鼎盛阳光咨询有限公司
京ICP备 06007581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400529号
网站导航:||员工档案存管||人事代理|||劳务派遣
社会保险改革的重点制度是什么解读代缴社保的必要性为什么要缴纳社保?缴纳社保的意义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如何享受社保挂靠详细解读社保挂靠的好处及流程社保补缴需注意事项